惠普制原产地证
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)又称“G.S.P证”、“Form A证”,
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、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。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,
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。普惠制于1970年由贸易开发会议*四届优惠特别会推行实施。
这一制度的实施,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,可以扩大出口,多创外汇,加速经济基础发展、促进产业工业化。
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*的条件的规定,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。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、收获和制造,
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,各给惠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,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。
现如今我国可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的国家共40个:
欧盟28国
比利时、丹麦、英国、德国、法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希腊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奥地利、芬兰、瑞典、波兰、捷克、
斯洛伐克、拉脱维亚、爱沙尼亚、立陶宛、匈牙利、马耳他、塞浦路斯、斯洛文尼亚、罗马尼亚、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。
其他12国
挪威、瑞士、土耳其、俄罗斯、白俄罗斯、乌克兰、哈萨克斯坦、日本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。
注意事项/填写说明
1、货物运至(出口商的名称、地址、国家):出口方名称、详细地址及国家(地区)。该栏目内容是带有强制性的,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。
2、货物交给(进口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):应填写给惠国内的*终收货方的名称、详细地址及国家(地区)。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,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。
3、运输工具及航线: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(海运、空运等)及方式。如果是转运,也应列明,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。
4、仅供使用: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。
5、项目号:以品名为依据,填写"1………N",只有单项商品时,一般填写"1"。
6、唛头及包装编号:此栏应与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,无运输标志时,要填"no mark"或"N/M"
7、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: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,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,应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保持一致,货物栏下面可以添加工厂抬头+地址。
8、原产**准: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。
9、毛重或其它数量: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。
10、号和日期:与商业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。
11、机构:机构、签字、盖章栏。签署地点与日期,不得早于12栏日期。
12、出口商申报:出口方声明、签字、盖章栏。申报日期不得早于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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